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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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吉林大学2014年度综合治理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4-12-17 点击数: 来源:

各党工委、基层党委:

根据《吉林大学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施办法》,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下称校综治委)决定从2014年12月17日起,对签订《2014年度吉林大学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的单位进行检查、验收、评比,通知如下:

一、工作方式及内容

校内各单位比照《吉林大学治安综合治理达标考核验收标准》开展自检自查工作,由校综治委组织有关人员成立吉林大学2014年度综合治理工作检查验收小组,对综治承包单位进行检查、验收、评比,现场综合评分。

检查内容重点是各单位贯彻领导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综治组织是否完善、基础工作有无开展、隐患整改是否落实、安全管理防范措施等情况。

二、检查验收时间、程序安排

(一)各单位自检自查阶段(2014年12月17日—12月23日)

1、各单位参照《2014年度吉林大学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和《吉林大学综合治理达标考核验收标准》自检、自查、自改;

2、撰写本单位2014年度综治工作总结,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部门公章,一式两份,一份于检查验收阶段报给综合治理工作检查验收小组,另一份于12月23日上午11时前报送学校综治委办公室备案(中心校区商贸楼201室),同时工作总结电子版发至邮箱baowc@jlu.edu.cn。

联系人:闫 君、马 初,联系电话:85167412。

(二)综合治理工作检查验收小组检查、验收阶段(2014年12月24日—12月29日)

综合治理工作检查验收小组评比、验收程序:

1、各单位结合实际汇报2014年综治工作情况;

2、检查、交流综治工作开展落实情况;

3、签订《2015年度吉林大学综合治理责任书》。

三、综治先进单位及先进个人评比办法

综治先进单位按照学校综合治理年度检查、验收得分排序产生,检查、验收考评总分为100分,由综合治理工作检查验收小组按照学校综治委工作要求及具体评分标准现场评分。综治先进个人为先进单位的责任人或分管负责人。

四、达标标准和复议程序

(一)达标标准

依据中央综治委和学校综治工作的有关规定,对综治工作承包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不达标,实行一票否决:

1、对综治工作不重视,无组织、无制度、无人管理,拒绝检查验收的;

2、发生重、特大刑事案件,造成重大损失的;

3、发生重大火灾责任事故,损失在5000元以上的;

4、化学危险品、放射源、毒麻品管理不善,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5、发生群体性事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6、对重大安全隐患不予整改,长期拖延不办的。

(二)复议程序

检查验收工作全部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学校综治委将向未达标单位送达通知书,有关单位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综治委提出书面复议报告。

吉林大学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2014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