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低慢小航空器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低慢小航空器安全管理,防止航拍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在校园内违法违规飞行,切实维护校园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管理暂行规定》《民用无人机驾驶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低慢小航空器是指具有低空超低空飞行、飞行速度较慢、不易被雷达发现等全部或部分特征的航空器和空飘物,主要包括轻型和超轻型飞机(含轻型和超轻型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三角翼、载人气球(热气球)、飞艇、滑翔伞、动力滑翔伞、无人机、航空模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
第三条 在吉林大学校园范围内任何基于经营性、公益性或者娱乐性目的而实施的低慢小航空器飞行活动,均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人员管理
第四条 在吉林大学校园范围内从事低慢小航空器飞行活动的人员,须持有由AOPA(中国航空器拥有者及驾驶员协会)颁发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合格证》。
第五条 在飞行前,飞行行为实施人员(或单位)应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填写《吉林大学低慢小航空器飞行申请表》,附带飞行人员资质证明,提交党委宣传部、保卫处审批。
第三章 场地管理
第六条 超过500人参与的学校大型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开学典礼、毕业典礼、运动会、军训及军训成果展示大会、迎新现场、各种庆祝大会及晚会等),原则上由学校党委宣传部组织实施飞行活动,任何个人及单位不得擅自飞行。
第七条 其他非学校大型活动,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经过审批后,方可实施飞行活动。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有正当事由,不得在室内或者其它封闭空间,实施飞行活动。
第四章 限制情形
第九条 校园范围内涉及机密的区域,不予批准飞行。
第十条 校园范围内涉及强电、强磁的区域以及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区域,不予批准飞行。
第十一条 降雨、降雪、雷暴、冰雹、大风等天气,以及能见度明显降低的不良天气,不予批准飞行。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未经批准,擅自使用低慢小航空器从事飞行活动的人员,由保卫处责令停飞,并暂扣飞行器。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依法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党委宣传部、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