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

学校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 > 规章制度 > 学校制度 > 正文

吉林大学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管理办法

日期:2023-06-18 点击数: 来源:

吉林大学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学校智慧校园建设,规范我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使用和管理,维护校园治安秩序,保障教学、科研、生产等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护师生员工的人身和公共财产安全,依据国家《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是指运用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和设施,预防和制止盗窃、抢劫、破坏以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包括用于安全检查、防盗报警、出入口的防护和控制、电视防范监控的产品,以及国家规定属于技防产品的其他产品。

本规定所称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以下简称技防设施)是指单独或者综合运用技防产品进行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活动的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公共区域、各公共楼宇、各学院及科研院所的技术防范设备管理,不包括学校二级法人单位、各校办企业。

第四条    技防设施的使用与管理应遵循国家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技防设备非法获取和泄露学校秘密、损害学校利益、危害学校安全、侵害个人隐私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五条    技防设施的建设安装、使用与管理,接受属地公安机关和学校保卫处的指导。




第六条    吉林大学技防设施是学校的国有资产,是保障校园安全稳定,维护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顺利开展的基础性设施。

第七条   学校的技防设施,所有教职员工和师生都有爱护、保护和协助学校相关部门实施管理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技防产品安装及改造

第八条    保卫处负责学校公共区域即校园出入口、各楼宇出入口、校园广场、街路、楼宇周边、教学楼和宿舍楼道、蓄水池等无其他使用单位场所的技防建设工作,负责学校监控指挥中心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    校内各单位负责本单位辖区内及本单位周边配套技防设施的建设工作,保卫处提供必要技术支持。

第十条   学校各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楼宇项目应当安装、改造技防产品的,技防产品安装、改造应当与项目主体工程综合设计、同步施工、独立验收。


第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技防产品安装、改造方案,须报送保卫处审批,由保卫处出具审批意见,并在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反馈。涉及校园网络传输IP地址或物理线路及数据安全等事项,须经大数据和网络管理中心审批后方可施工。

第十二条    学校治安重点要害部位需要与公安机关联网的技防产品安装、改建方案经保卫处批准后,还须向主管公安机关提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申请,经公安机关批准,方可施工。

第十三条    技防产品安装、改造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具有相应资质;

(二)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具有必要的仪器、设备;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技防产品的性能、质量等方面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列入国家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的,应当具有认证证书;列入国家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安全等级目录的,应当具有生产等级批准书和公安部型式检验报告。


第十五条    技防产品安装、改造项目完成后,项目建设的主管部门应向保卫处提出验收申请,由保卫处会同资产管理处、审计处进行验收。涉及到第十一条相关内容的,大数据和网络管理中心参与共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学校治安重点要害部位需要与公安机关联网的技防产品安装、改建项目经学校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还须向主管公安机关提出验收申请,经公安机关验收合格,并取得《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之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 技防产品技术要求

第十七条    技防产品的安装范围、标准及规范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GB50348-2018)的相关规定;视频监控设备的安装范围、标准及规范还应符合《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T367-2001)和《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5-2007)的相关要求;红外报警设备的安装范围、标准及规范还应符合《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技术要求》(GB/T32581-2016)和《安全防范报警设备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GB16796-2009)的相关要求。国家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

第十八条    技防产品综合布线系统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11-2016)的规定。非综合布线系统的路由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GB50348-2018)的规定。光缆和室外线缆的施工应当符合《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198-2011)和《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GB50348-2018)的规定。国家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技防产品的供电电源应当根据设备分类,配置相应的电源设备。技防监控室和重要技防产品应配置相应的备用电源装置。供电电源的设计、配置应当符合《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GB50348-2018)、《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5-2007)、《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技术要求》(GB/T32581-2016)等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条    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新建和改造技防产品与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接入保卫处监控指挥系统。技防监控室应设置为禁区,应有保证自身安全的防护措施和进行内外联络的通讯方式,并按要求配备消防器材。

第四章 技防产品使用及操作规范



第二十一条    技防设施的建设单位须妥善保管技防产品的附件、技术图纸、说明书和招投标文件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技防产品的使用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设备日常运行的管理与维护工作,确保设备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十三条    保卫处负责学校各单位技防设备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负责对技防产品管理人员进行必要的技术培训和技术指导。


第二十四条    技防产品管理人员须按照正确的方法开启和关闭设备,严禁以直接断电的方式对系统进行强行关闭。

第二十五条    未经保卫处批准同意,使用单位不得随意启动、改变、调整和移动技防产品。

第二十六条    视频监控设备管理和使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视频监控设备必须24小时不间断开机运行。值班人员应按规定详细、规范填写《技防设备检查登记本》,并按要求保存、归档。



(二)各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专业人员对技防监控室进行值守,在下班和节假日期间,须有专人值守。

(三)视频监控资料的存储期限应达到不少于30天的留存期限届满后的视频资料,可自行删除,严禁外传。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保卫处建设的视频监控系统,视频调取、查阅、复制、下载相关信息必须经保卫处审批许可,其他单位自建的视频监控系统,视频调取、查阅、复制、下载相关信息必须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批许可。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复制或者调取相关信息资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

(二)出示工作证件;

(三)出示公安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四)履行登记手续;

(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保密制度。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有关单位工作人员符合本条规定的,经保卫处同意后,方可查阅、复制和调取相关信息资料。保卫处应做好登记,留存相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    红外报警设备的使用及操作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安装红外报警设备的部位,所在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在下班、节假日或长期无人状态时,按规定进行设防,关闭门窗,人员进入后应及时撤防,避免误报情况发生。

(二)安装红外报警设备的重点要害部位如保密室、古籍书库、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等部位,值班人员应详细、规范填写《红外报警设备设防、撤防登记表》,并按照有关记录档案管理的规定,保留存档。

第五章 技防产品保养与维护


第二十九条    技防产品的保养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单位应指定专人对技防产品的产品性能、运行状况进行日常检查,及时进行设备保养和系统维护,室内温度控制在规定范围内,确保技防产品的正常运行。

(二)保持技防监控室的卫生整洁和良好秩序。技防监控室严禁使用违章电器,无关人员禁入。


第三十条    技防产品的维护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技防产品的建设部门应保证施工单位在设备质保期内的保修、维护等服务。

(二)技防产品及配套设施的固定资产归属建设单位,负责产品的维修、维护工作。

(三)技防产品出现故障或损坏时,产品的固定资产归属单位要及时向学校保卫处报告备案,做好登记,及时通知施工单位技术人员检修。

(四)技防产品故障、损坏发生后的7个工作日内,应维修完毕,并向学校保卫处报告维修情况,由保卫处进行监督检查。如因未及时报告或疏于检查,造成不良后果,相关责任由自建单位承担。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