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校园交通秩序,加强校园交通管理,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保护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营造良好的校园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长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学校校园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学校保卫部门是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本着“以人为本、保障安全、有序畅通”的原则实施交通管理工作,依法依规制定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及相关规划。
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应对本单位师生员工进行交通法律法规、学校交通规章制度和相关交通知识的宣传教育,并积极配合学校做好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维护校园交通秩序,提升师生员工的交通安全意识。
第二章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第五条 未经保卫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开展文体、商业或聚会等活动;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的,必须经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和保卫部门批准。在施工期间采取安全措施,设立警示标识,竣工后要及时清除路面上的障碍物,消除交通隐患,经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和保卫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挪动、遮拦、占用、损毁校园交通设施;禁止在交通设施上张贴、悬挂广告、条幅等各类遮挡物。
第七条 保卫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遇有大型活动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通行措施时,应提前向校内各单位及师生公告。
第八条 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突发事件等情况时,保卫部门可对有关路段、区域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
第三章 机动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第九条 为学校教学科研、基本建设、维修保障等服务的车辆,经使用单位报保卫部门同意后,按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进出校园。执行公务的警务车、医疗救护车、消防车等特殊车辆,经工作人员询问清楚后,可直接进出校园。
第十条 出租车及非学校师生员工驾驶的摩托车、电瓶车禁止进入校园。特殊情况下,经保卫部门允许进入校园的车辆必须减速慢行,按规定路线行驶和按指定地点停放。
第十一条 机动车要按道行驶。遇有交通拥堵或进出校门车辆较多时,要按顺序等候,不得抢占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通行。
第十二条 校园内机动车的驾驶人员要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按照校园道路标线和指示标牌文明驾驶,安全行车、礼让行人;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指挥,自觉维护校园道路交通安全。
第十三条 机动车辆在校园内行驶时速度不得超过30公里/小时;禁止鸣笛,播放汽车音响的音量不准超过车辆引擎的声音;夜间行车不准使用远光灯。
第十四条 驾驶机动车辆通过人行横道、路口、弯道、减速带和人员密集的路段时,应谨慎驾驶,减速慢行;经过泥泞、积水路段时,要放慢车速,避免泥水飞溅。
第十五条 校园内严禁练车、无证驾驶和酒后驾车的行为,一经发现报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应将车辆停入停车位,严禁在停车位以外停车;禁止进入校园道路封闭区域;送货车辆要按规定场地停车卸货。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学校规划的停车场和车位上堆放物品或者将报废车辆长期占用停车位停放。
第四章 非机动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规定。非机动车应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第十九条 骑行非机动车辆时不准双手离把或扶身并行,不准互相追逐,不准骑无闸或刹车失效的车,不准使用手持电话;转弯前须减速慢行,注意瞭望,伸手示意,不准突然猛拐;酒后不准在校园内骑行非机动车辆。
第二十条 非机动车应当停放在指定地点。对于长期无人使用,占用学校停车空间停放的非机动车辆,学校集中收管,经公示后仍无人认领的,学校将进行销毁、拆解或用于公益事业。
第二十一条 禁止驾驶非法改装、拼装带有动力装置的两轮、三轮车和带有动力装置直立驾驶的单轮、两轮车上道路行驶。
第二十二条 非机动车载物应确保安全。非机动车载物总重量不得超过骑行人的体重;其他非机动车所载物体宽度不得超出车身,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总长度不得超出车身;非机动车禁止载人。
第五章 行人和乘车人行为规范
第二十三条 行人应在人行步道上行走,无人行步道的道路应靠路边通行;横过道路或路口,注意瞭望,确认安全后再通行。
第二十四条 在校园道路上禁止以滑板、轮滑、旱冰鞋、电动平衡车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工具作为交通工具。
第二十五条 三人以上在校园马路上行走时不准拉横排;搬运物品时不得影响周围车辆、行人的正常通行。
第二十六条 乘车人不得将身体伸出车外、向车外吐痰、扔杂物;不准和司机疯闹、推搡或者殴打司机以及其它影响公共安全的行为。
乘坐校园公共车辆时须在指定停车位置依次候车,待车停稳后,先下后上,不准拥挤和哄抢座位。
第六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二十七条 在校园发生交通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报所在校区保卫部门,有人员受伤时,应拨打救护电话(120)和交通肇事电话(122)。
第二十八条 保卫部门工作人员接到交通事故报案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维护现场秩序,预防次生事故的发生;协助公安等部门进行事故情况调查和处理,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第七章 交通违章处理
第二十九条 损毁交通设施的除按国家相关法律处理外,要按价赔偿。
第三十条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道路从事影响交通的活动,保卫部门可责令其停止活动,并恢复原状。因活动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财产遭受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责任并进行赔偿。
第三十一条 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未经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和保卫部门批准,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管理部门可责令其停止施工。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责任并进行赔偿。
第三十二条 在校园内交通违章和校园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的师生员工车辆,保卫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在校园网上进行实名通报并纳入车主所在单位治安综合治理年度考核。
第三十三条 年度内校内师生员工的车辆有3次校园交通违章的,将取消该车辆进入校园一个月的权限,一个月后须由本人申请、单位复核,经保卫部门审批后恢复进入校园权限;年度内校外车辆有2次校园交通违章的,取消该车进入校园权限。
第三十四条 对校园交通的违章行为,保卫人员应现场纠正,并对不服从管理的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报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因交通违章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和公私财物毁坏、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
第三十六条 对造成交通事故的,除公安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外,学校将按第三十二条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校园内交通行为人若有违反本规定中禁止行为的,按交通违章行为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原《吉林大学校园交通秩序管理规定(试行)》(校发〔2010〕16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