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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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吉林大学2013年度综合治理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3-12-13 点击数: 来源:

各党工委、基层党委:

根据《吉林大学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施办法》,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下称综治委)决定从2013年12月16日起,对签订《2013年度吉林大学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的单位进行检查、验收、评比,通知如下:

一、检查方式及内容

各单位自检自查工作结束后,由综治委组织有关人员成立吉林大学2013年度综合治理工作检查验收小组,对综治承包单位进行检查、验收、评比,现场综合评分。

各单位自检自查以及年终交流、评比,涵盖《吉林大学治安综合治理达标考核验收标准》当中“领导责任制”、“综治组织”、“安全制度”、“基础工作”及“安全管理”等验收项目规定的全部内容。

二、检查验收时间、程序安排

(一)各单位自检自查阶段(2013年12月16日—12月18日)

1、参照《吉林大学综合治理达标考核验收标准》自检、自查、自改;

2、撰写本单位2013年度综治工作总结,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部门公章,于12月18日上午11时前报送学校综治委办公室备案(中心校区行政楼202室 联系人:闫君 马初 电话:85167412),电子版发送至jlubaowc@163.com。

(二)综合治理工作检查验收小组检查、验收阶段(2013年12月19日—12月25日)

综合治理工作检查验收小组评比、验收程序:

1、各单位结合实际汇报2013年综治工作情况;

2、检查、交流基础档案建设情况;

3、签订《2014年度吉林大学综合治理责任书》。

三、综治先进单位及先进个人评比办法

综治先进单位按照学校综合治理年度检查、验收得分排序产生,检查、验收考评总分为100分,由综合治理工作检查验收小组按照学校综治委工作要求及具体评分标准现场评分。综治先进个人为先进单位的责任人或分管负责人。

四、达标标准和复议程序

(一)达标标准

综治工作检查验收评分为百分制。具体达标标准为各学院、学生培养单位85分,其他单位90分。依据中央综治委和学校综治工作的有关规定,对综治工作出现重大问题或未达标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二)复议程序

检查验收工作全部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学校综治委将向未达标单位送达通知书,有关单位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综治委提出书面复议报告。

吉林大学综合治理委员会

2013年12月13日

附件1:吉林大学2013年度综合治理工作检查验收小组及单位名单

附件2:吉林大学综合治理达标考核验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