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保卫处
校保字〔2013〕008号 签发人:宫皓宇
吉林大学保卫处装备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保卫处内务管理工作,完善队伍自身建设,促进保卫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保卫处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装备包括治安、消防、技防、军训类的警械、器材、设备、服装、办公用品。
第四条 各职能科室负责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装备管理,并对各种装备登记备案,定期检查、维护。
第五条 保卫处装备仅适用于校园安全保卫工作,且仅限于校园范围内使用,严禁将装备转借、转让、赠送、变卖及突破使用范围。
第六条 各科室确因工作需要购置装备,需经处长办公会批准后,由处内统一购置、并履行发放手续。
第七条 保卫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保卫处相关工作管理规定,妥善保管、爱惜和使用处内配发给个人使用的装备。
第八条 对在工作中损坏的装备应查明原因;对工作以外造成装备损坏的,责任人应予以赔偿。
第九条 保卫处工作人员在调离保卫处后,及时上缴处内配发的装备,不得私自留存或他用;如配发的装备丢失或因个人原因不能上缴的,本人离职前要签署免责声明,声明包括如实开列未上缴装备清单,并承诺因未上缴的装备所产生的一切法律纠纷和意外事件由个人承担,与学校和保卫处无关;离职人员上缴的装备由综合科代管,并根据工作需要另行调配。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日起实行。
保 卫 处
二O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