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认真贯彻落实《吉林大学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要求,切实保障学校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和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发展的总体规划,使消防安全工作与学校的发展相适应。
第三条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按照“学校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单位全面负责、师生积极参与”和“单位自管、隐患自查、责任自负”的消防工作原则,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负责制。
各单位应当依据本规定的相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制度。
第四条 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管理范围内所有的单位及个人。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六条 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校领导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安全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七条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一)组织拟定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年度考核;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三)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应急处置预案;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六)协助学校主要负责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 按照安全稳定工作专项工作组职责分工,公共安全工作组由保卫处牵头,承担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职责:
(一)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制定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应急预案;
(二)拟定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总结报告和消防年度经费预算等;
(三)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四)组织检查校内单位及外来从事商业活动、建设工程、装饰装修改造、租赁学校房舍等人员执行消防法规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情况,纠正和处理违章行为,督促火灾隐患整改;
(五)组织或协助消防救援机构调查火灾事故并提出处理意见;
(六)建立健全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七)组织消防工作年度验收,并提请表彰消防安全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
(八)对各单位消防安全建设提供指导;
(九)完成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布置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 校内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消防安全组织,落实学校各项消防工作任务;
(三)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并建立消防安全考核、奖惩制度;
(四)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演练;
(五)组织本单位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将消防安全建设纳入本单位年度总体预算;
(七)协助学校保卫处和消防救援机构查处火灾事故。
第十条 各单位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承担以下职责:
(一)制定单位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二)组织制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并督促其落实;
(三)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的整改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
(五)制定单位消防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灭火、疏散演练;
(六)保证所属区域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
(七)完成消防安全责任人交办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各单位的重点部位要确定消防安全员,消防安全员承担以下职责:
(一)认真落实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
(二)加强火源、电源、气源和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管理;
(三)落实消防安全巡查制度;
(四)及时制止和纠正消防违章行为;
(五)妥善处置应急情况,迅速报告火险火警。
第十二条 校内各单位每年12月31日前要逐级签订下年度消防安全责任书,并与单位消防档案一起归档保存。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重点单位(部位)应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明确管理责任,落实防范措施,实行严格管理。
下列单位(部位)是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一)学生公寓、餐厅、教学楼、实验室、校医院、体育场(馆)、会馆礼堂、中小学、幼儿园以及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校园网络、电视台等传媒部门和驻校内邮政、通信、金融等单位;
(三)车库、油库等部位;
(四)图书馆、展览馆、档案馆、博物馆、文物古建筑;
(五)水、电、气、热等系统;
(六)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使用部门;
(七)贵金属库房和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八)学校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九)高层建筑及地下(半地下)室;
(十)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第十四条 学生公寓楼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一)后勤服务集团、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学生公寓楼公共区域的日常防火巡查工作,对发现的消防违章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二)各学院及相关培养单位负责本(预)科生、研究生寝室内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落实日常防火检查,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
(三)党委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负责监督各学院及相关培养单位做好学生寝室内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地落实;
(四)国际学生的消防安全管理由国际教育学院和培养单位负责,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
(五)各学生管理单位应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常态化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防火安全检查,定期组织应急灭火及疏散演练,全面增强学生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
第十五条 高层、地下(半地下)及共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一)高层建筑按照《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二)同一高层建筑物内有两个及以上的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对其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共同负责;
(三)地下(半地下)室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禁止用作学生或员工宿舍,用于经营性活动的必须经消防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管理处对实验室日常消防安全工作在本部门安全职责范围内有监督和管理责任;
(二)二级单位对其所属实验室消防安全有管理职责,负主体责任,且应建立健全全员实验安全责任制,配备专兼职安全人员;
(三)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消防安全责任人,应严格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隐患整改、个人防护等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实验室消防安全。
第十七条 重要危险源的消防安全管理:
(一)重要危险源是指有毒有害化学品(剧毒、易制爆、易制毒、爆炸品等)、危险气体 (易燃、易爆、有毒、窒息)、动物及病原微生物、辐射源及射线装置、同位素及核材料、危险性机械加工装置、强电强磁与激光设备、特种设备等;
(二)有重要危险源的单位应根据危险源类型实行更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三)相关单位需要使用重要危险源时,应从专业正规有资质的机构获得,应由专人按管理要求登记、安全存放或移交,需制定专门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八条 消防设施管理:
(一)后勤处负责立项申请和实施消防给水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维修工程;
(二)保卫处负责学校消防设施新增、改造和升级工程的审核、验收工作;负责聘请有资质的消防检测公司实施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工作;负责消防控制室至消防设备间设施、线路的维修保养、升级改造和日常管理工作;
(三)基础设施建设办公室负责新建建筑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的配置,并保证配置数量和质量符合国家行业标准;
(四)工会负责监督、指导日新楼消防设施、器材维保检测及升级改造和日常管理;
(五)后勤服务集团和物业服务企业根据职责分工和相关规定负责所属日常消防给水系统及配套设施、消防电气设施、防雷装置、建筑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消防广播、电梯通讯系统、建筑疏散门禁控制系统等消防设施的日常维修和管理;
(六)本单位自行安装的消防设施、器材维修检测按照国家行业标准自行负责管理;
(七)学校内部独立法人、独立经营核算单位、租用学校房舍的单位和个人负责本区域消防设施的配备、维修和管理。
第十九条 消防控制室管理:
(一)保卫处负责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配备及设备日常管理和维护;
(二)消防控制室要按照国家行业标准配备专职值班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岗前消防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四)消防控制室不得作为他用。
第二十条 灭火器材配备与管理:
(一)保卫处负责学校建筑公共区域灭火器材的配备及维修;
(二)学校内部独立法人单位、独立经营、合作经营核算单位、租用学校房舍的单位和个人,消防器材由使用单位负责配备及管理;
(三)后勤服务集团、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所属各教学楼、办公楼、学生公寓等建筑内灭火器材的日常管理;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如有丢失或损坏由管理单位负责。
第二十一条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管理:
(一)后勤服务集团、物业服务企业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所属教学楼、办公楼、学生公寓等公用建筑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日常管理与检查;
(二)自管楼宇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管理由本单位负责;
(三)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占用、堵塞、封闭建筑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
(四)学生公寓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窗口、阳台、疏散门等部位,禁止设置铁栅栏等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工程消防安全管理:
(一)新建项目由学校基础设施建设办公室负责报住建部门进行消防审批,并报学校保卫处备案;
(二)学校及各单位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工程必须履行报备手续,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要求须到住建部门审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之外的改建、扩建、装饰装修须到学校保卫处审核报备,并提交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质材料,未经报备、审批不得施工;
(三)各单位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工程的消防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建筑材料及装饰装修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或地方标准;
(四)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必须经住建部门和学校保卫等相关部门对消防设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凡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工程未履行申报手续擅自施工的属违法违规行为,由此产生的消防安全事故后果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或人员伤亡的,要依法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六)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财务报销消防审核签字由所在校区消防负责人负责。未履行消防报备、审批手续擅自施工的,消防负责人不予财务报销签字;
(七)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必须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八)校内建筑工地因需要搭建临时建筑时,搭建单位必须将临时建筑位置、面积、用途、防火措施、消防安全责任人及消防器材配备等情况报学校保卫处审批,并在规定时间内拆除。
第二十三条 校内大型群众性活动消防安全管理:
(一)活动的承办单位,必须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现场消防安全负责人,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同时,将工作方案报学校保卫处备案;
(二)活动本着“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承办单位、提供场地的单位必须在签订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二十四条 供电、用电及临时用电管理:
(一)后勤处根据职责分工和相关规定负责供配电设施修缮、改造和监管职责,负责空调、热风幕等大功率用电设备的购买审批,并制定用电管理制度;后勤服务集团、物业服务企业根据职责分工和相关规定负责日常供电、用电设施的维修和日常供电检查、维护和管理,并制定操作规程,及时纠正违章用电行为;
(二)用电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三)凡需临时用电必须经过后勤部门审批;
(四)校内建筑的电气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修、保养、检测必须符合行业技术标准,电气从业人员持证上岗。
第二十五条 燃气、用火管理:
(一)燃气使用单位的相关设施必须经燃气管理部门批准,使用单位负责燃气安全的监督管理;
(二)燃气使用单位严禁私自拆改燃气管道和设备,按规定安装燃气报警和熄火保护装置,并定期对燃气设备进行检测检修;
(三)校内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罐;
(四)禁止在具有引发火灾、爆炸等危险性场所使用明火;
(五)固定火源、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必须严格履行审批和备案手续;
(六)操作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安全培训,持证上岗;
(七)作业场所要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六条 出租房屋、商业网点及外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
(一)后勤服务集团负责所属餐饮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其他校内餐饮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由主管单位和出租单位负责;
(二)校内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由出租单位负责监督管理;
(三)在校内租用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的商业网点,营业前必须到学校保卫处登记备案,消防安全由租赁双方负责;
(四)在校内居住的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用人单位负责。
第二十七条 对外经营性单位(部位)消防安全管理:
(一)学校对外经营性单位(部位)的消防安全由辖区消防救援机构和属地公安机关监督管理;日常消防安全管理由承租方负责;
(二)消防设施、器材配备与维修由承租方负责。
第二十八条 消防档案管理:
(一)校内各单位必须按要求建立规范的消防档案;
(二)消防档案要做到记载及时、内容完整、图表清晰、字迹工整;
(三)消防档案应按年度装订造册,并按规定期限妥善保管,防止遗失。
第二十九条 家属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
学校家属住宅区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所在辖区的消防救援机构和属地公安机关负责。
第三十条 火灾事故与处理:
(一)接到火警信息,建筑日常管理单位相关人员应第一时间前往报警点确认并及时反馈现场状态,按照现场实际情况启动相应处置程序,并履行相应处置责任;
(二)发生火灾时,事故单位和建筑日常管理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报警并组织人员疏散和扑救初起火灾;
(三)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消防救援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与整改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当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事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单位内部消防安全自检自查情况及火灾隐患台账;
(四)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五)消防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
(六)消防工作档案管理情况;
(七)其他需要检查的消防管理内容。
第三十二条 校内各单位应当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自检自查。自查事项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情况;
(三)消防给水系统运行情况;
(四)灭火设施、器材完好情况;
(五)用火、用电、用气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及其他员工消防常识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使用情况;
(九)防火巡查情况;
(十)其他需要检查的消防安全内容。
第三十三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巡查事项包括:
(一)用火、用电、用气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情况;
(三)消防设施、器材情况;
(四)常闭式防火门、防火卷帘门情况;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值班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三十四条 学校消防安全检查、单位自查、巡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受检查单位相关负责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字。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保卫处应责令其当场改正:
(一)违规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常开式防火门经常处于非正常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擅自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七)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八)未经审批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的;
(九)违章用火、用电、用气的;
(十)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保卫处应当签发消防整改意见书:
(一)在地下(半地下)室、车间或仓库内设置集体宿舍的;
(二)违章搭建临时建筑、影响安全布局、占用防火间距、阻塞消防车通道的;
(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未设防火分隔或消防设施损坏、有故障的;
(四)疏散指示标志缺少、损坏或标识导向错误,影响安全疏散的;
(五)消防水源、消火栓、灭火器材损坏的;
(六)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等消防设施有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
(七)室外消防设施被埋压、圈占、损坏、影响使用的;
(八)电器、燃气用具的安装或线路、管路敷设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范,危及消防安全的;
(九)在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或部位使用可燃或易燃装修材料的;
(十)重点工种人员和消防控制系统的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的;
(十一)其他需要签发消防安全整改意见书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或行为之一的,保卫处有权责令其停工、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
(一)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工程未经消防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未经消防验收投入使用的;
(三)科研实验场所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擅自使用的;
(四)生产场所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擅自生产的;
(五)大型活动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擅自举办的;
(六)商业网点未经消防审批擅自营业的;
(七)电工、焊工、油工、木工等重点工种人员无证上岗或违章作业的;
(八)其他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行为的。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火灾隐患整改责任:
(一)各单位存在的一般火灾隐患由本单位负责整改。对无力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隐患单位应当及时将隐患情况向本单位上级主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报告,由学校相关部门提出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资金,确定整改期限;
(二)后勤处根据职责分工和相关规定负责公用建筑的电气线路、消防给水管网、灭火系统、室内外消防供水系统等重大消防隐患的整改;
(三)后勤服务集团、物业服务企业根据职责分工和相关规定负责所属区域的建筑消防设施、防雷装置、疏散门禁控制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等一般消防隐患的整改;
(四)实验室管理处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指导实验室、实验室废弃物暂存库(柜)的火灾隐患整改;
(五)工会负责日新楼消防安全隐患整改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对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整改的火灾隐患,隐患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送学校保卫处及消防救援机构;
(七)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学校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学校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八)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保卫处存档备案。
第五章 宣传教育培训及演练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校内各单位要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法律法规、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重点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预防措施;
(三)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告火警、扑救初起火灾的技能;
(五)应急疏散、自救逃生的常识。
第四十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业培训:
(一)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公寓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操作及其他重点工种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必须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第四十一条 校内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应急灭火、疏散预案,并按预案内容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演练。重点单位必须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处置预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
第六章 消防经费
第四十二条 学校应当将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四十三条 消防经费包括日常消防经费和专项消防经费。
(一)日常消防经费是指保障学校年度消防工作正常开展所需的基本经费,具体包括:
1.主要用于校内建筑公共区域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换;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演练及表彰奖励等,由保卫处组织实施;
2.各单位内部自建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由本单位负责。
(二)专项消防经费是指学校确定年度整改重大火灾隐患所需经费,具体包括:
1.主要用于整改消防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等方面的重大火灾隐患,由后勤处根据职责分工和相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
2.消防监控系统、消防控制室至消防设备间设施、线路的维修保养、升级改造和日常管理工作;建筑的消防设施年度检测工作,由保卫处根据职责分工和相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
3.消防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等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维保、管理等,由后勤服务集团和物业服务企业根据职责分工和相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章 消防工作奖惩
第四十四条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实行年终考核评比,对发生火灾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第四十五条 对在下列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一)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消防安全教育,成绩显著的;
(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措施和责任制,无火灾事故,成绩突出的;
(三)及时组织扑救火灾,为避免重大火灾发生,有显著贡献的;
(四)及时发现火险,果断处理,避免火灾事故发生的;
(五)奋力灭火和救援,为保护师生员工生命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作出重要贡献的;
(六)为抓获纵火犯罪嫌疑人、侦破纵火案件提供重要线索和证据的;
(七)在研究、探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提出有效管理措施、做出突出成绩的;
(八)敢于坚持原则,及时制止违章行为,防止火灾事故发生的;
(九)其他由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应该表彰的情形。
第四十六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消防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隐患排查不认真、整改不落实、管理不到位的;
(二)经消防救援机构或学校消防监督部门下达《消防隐患整改通知书》仍不整改的;
(三)对学校消防监督部门下达的《消防安全隐患告知书》《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立即整改通知书》拒签、拒领的;
(四)私拉乱接电气线路,违规使用电热器具,不服从管理的;
(五)违规超负荷用电,不听劝阻继续使用的;
(六)动用明火未申报,未采取安全措施,不听劝阻的;
(七)在有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部位和严禁烟火部位吸烟不听劝阻的;
(八)乱堆、乱放易燃可燃杂物,拒不清理的;
(九)违规实验、施工、举办活动不听劝阻,或不服从管理的;
(十)重点岗位未持证上岗,未经过相关培训进行危险性操作,拒不服从管理的;
(十一)违规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拒不改正的;
(十二)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规冒险作业,不停止作业,不服从管理的;
(十三)堵塞、占用、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拒不改正的;
(十四)损坏、挪用、停用、遮挡消防设施、器材的;
(十五)拒绝和阻碍检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的;
(十六)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重点部位安全员、各楼宇夜间巡查人员、实验室连续实验值守人员擅离职守的;
(十七)发现火险事故未上报,又未采取安全措施的;
(十八)发生火灾事故后,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故意破坏或伪造火灾现场及销毁、篡改档案资料的;
(十九)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以上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学校保卫处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依法依规实施监督检查,并就自身工作情况接受上级和师生员工的监督,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由吉林大学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吉林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校发〔2013〕10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