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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26-03-06 点击数: 来源:

吉林大学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校园电动自行车使用管理,维护校园交通秩序,营造安全、和谐、文明的交通环境,建设平安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吉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内电动自行车的进出、停放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保卫部门是校园电动自行车使用管理的职能部门,按照“依法管理、综合治理、协调联动、保障安全”的原则实施电动自行车管理,建立健全管理规范和部门协作机制,严格控制增量,逐步减少存量,实行实名制登记注册制度,统筹协调推进校园电动自行车综合整治。

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教职工、学生、编外用工、商户等人员进行电动自行车法律法规、学校电动自行车规章制度和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并积极配合学校做好所负责人员及管辖区域的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共同营造规范用车、安全充电、有序停放、文明骑行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 电动自行车登记注册

第五条  校内行驶的自购电动自行车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悬挂号牌,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禁止使用伪造、变造、套用的电动自行车号牌。

第六条  符合规定的电动自行车在校园内使用前,必须经保卫部门登记备案。登记后电动自行车主应签订安全使用电动自行车的承诺书。未进行登记备案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入校和在校内行驶。

第七条  电动自行车登记备案按照“使用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保卫部门审批”的流程办理:

(一)使用电动自行车的人员进行申报并提供相关材料;

(二)所在单位对申报人进行严格审核;

(三)所在单位审核通过后由保卫部门进行审批。

通过审批的申请人到保卫部门签订承诺书后,领取校园通行标识并按规定进行安装。

第八条  在校园内从事送水、送餐、送快递等保障服务的电动自行车,申请校园通行标识时须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与校内单位签订的合同、校内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的情况说明。车辆办理校园通行标识后,由审核单位负责履行对该车辆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条  校园内不允许电动三轮车上路行驶,原则上不接受电动三轮车办理申请。确因后勤保障、教学实验等工作需要的,应提供校内相关单位签字盖章的情况说明,并由保卫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

第十条  校园通行标识一人一车绑定使用。如使用人毕业、离职或关系不在学校的,其名下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标识同时失效,不得转让使用。一人限办一辆电动自行车通行标识。

第十一条 禁止故意遮挡、污损、转借、涂改、伪造、变造校园通行标识。如通行标识损坏无法辨识,应当及时申请更换,否则将视为无证车辆,禁止进入校园或在校内行驶。

第十二条  禁止超标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老年代步电动车入校或在校内行驶。


第三章 通行管理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拼装电动自行车;

(二)改装电动自行车的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更换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

(三)改装电动自行车的速度装置,使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

(四)在电动自行车上加装车篷、车厢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的装置;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在校园道路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校园交通安全相关规定;

(二)驾驶者必须年满16周岁。因年迈或者身体健康等原因导致驾驶能力欠缺的人员,应当避免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三)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四)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未划设非机动车道的,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五)服从交通管理人员指挥,行经人行横道时,应礼让行人;

(六)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不得有单双手脱把、饮酒、醉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精神药品及麻醉药品后驾驶、逆向行驶、牵引动物、手持电话、物品或者浏览电子设备等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

(七)电动自行车可在驾驶人后部固定座椅内限载112周岁以下的儿童;搭载6周岁以下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

(八)不得曲折竞驶、逆向行驶、超速行驶,校园内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

(九)在夜间或者遇有雨、雪、雾、霾等低能见度情况行驶时,应当开启照明灯,减速慢行;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章 停放管理

第十五条  保卫部门会同相关成员单位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区域进行划定,设置围栏和标识。根据教学楼、图书馆、宿舍、食堂、运动场馆、其他人员聚集点的情况,合理设置区域范围,避免无序停放。

第十六条  电动自行车应当在规定的非机动车停放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停放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严禁在消防通道、机动车停车场(位)、人行道、草坪绿化带等禁停区域停放。严禁在建筑物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严禁电动自行车进入宿舍、教学楼、办公楼、住宅楼等生活、学习、办公场所。对于违规停放的电动自行车,相关责任单位要及时制止,摆放整齐。

第十七条  长期不用的电动自行车,车主应及时将其移出校园,不得在校园内停放。对于长期无人使用或无牌无证的电动自行车,学校集中收管。

第十八条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应当定期检修蓄电池电气线路,防止因电气线路老化、短路等原因引发火灾事故。

第十九条  严禁在室内、楼道或者相对密闭的空间内给电动自行车充电,严禁将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带入楼内、室内充电,严禁采用私拉插线板飞线充电等方式违规充电。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电动自行车违规处理实行累积记分处理制度,以一年为一个周期(11-1231日),一个周期满分为12分,下一个周期清零重新累积。一个周期内累积扣除达到6分,将车主信息通报所在单位教育管理;累积扣除达到12分,将收回车辆标识、取消通行授权。如需继续使用,在下一周期内以新车身份重新办理。

第二十二条  具有以下违规情形,但未造成重大事故或不良影响的,保卫部门将按累积记分处罚,并记入所在单位安全稳定工作年度考核对应项目。

(一)以下违规行为每次扣除2分:

1.驾驶时不佩戴头盔;

2.行经人行通道不礼让行人;

3.驾驶时违规载人。

(二)以下违规行为每次扣除3分:

1.不遵守交通法规及学校规定,不按交通标识、标线行驶;

2.不按规定停放在指定停车区域(占用主干道、在消防通道或建筑物内的公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区域停放);

3.不服从交通管理人员指挥。

(三)以下违规行为每次扣除4分:

1.双手脱把、使用手持电话等影响安全行驶的行为;

2.在校园内曲折竞驶、逆向行驶、超速行驶。

(四)以下违规行为每次扣除12分:

1.伪造校园通行标识;

2.非法改装车辆;

3.将车载蓄电池带入室内充电;

4.室外私拉电线充电;

5.非法从事载客营运;

6.饮酒、醉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精神药品及麻醉药品后驾驶;

7.其他性质恶劣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在校园内违规使用电动自行车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车主、驾驶人承担责任,造成严重安全事故、导致严重不良影响或涉嫌违法的,除交由公安部门处理外,一并记入所在单位安全稳定工作年度考核对应项目。

第二十四条  超标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改装拼装车、未上牌电动自行车和电动三轮车在校园内行驶和停放,保卫部门进行拦停、集中停放管理,同时联系公安交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