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

学校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 > 规章制度 > 学校制度 > 正文

吉林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二部分)

日期:2017-06-23 点击数: 来源:

第四十条 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工程应根据《吉林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规定》,履行消防备案、审核、审批手续。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校内各非独立法人单位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修缮工程集中采购项目,按照规定由申请单位到所在校区消防科办理消防安全备案及审核手续后方可申请招标;

(二)金额5万元以下的工程,均应按照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到所在校区消防科办理申报、审核、审批、备案手续;

(三)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工程申报、审核、审批备案手续办理程序如下:

1.涉及改变使用功能的重大装饰装修工程须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批的,到长春市政务大厅办理手续。审批后把设计、装修图纸送交所在校区消防科备案;

2.其他一般工程,各单位填写《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工程》申报表(一式两份),到所在校区消防科办理审批、备案手续;

3.涉及影响消防自动灭火系统使用功能的工程,必须有后勤服务集团消防系统管理部门的审核签署意见;

4.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工程由建设单位出具相关的消防设计图纸和资料,报所在校区消防科备案。消防审核、备案、签批材料均应一式两份。

(四)申报单位附带的材料如下:

1.施工单位工商执照和资质证书,电气、消防等负责施工的专业人员操作证或上岗证;

2.建筑内部装修涉及改变原建筑结构、改动建筑消防设施、变更使用功能和附加隐蔽工程事项的方案和说明;

3.施工期间安全负责人及防火安全措施;

4.改建、扩建、装饰装修施工相关图纸资料;

5.所在大楼主体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复印件)。

第四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国家相关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按工程招标总额的5%向学校缴纳“校园综合治理安全保证金”。

第四十二条 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举办具有火灾危险性大型活动,主办单位(部门)和承办方还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组织2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大型活动,承办方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3日前向所在校区消防科提出申请,消防科对活动方案、活动场所、消防保障措施进行审核,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二)组织1000人以上的,承办方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5日前必须向公安消防机构预先申报,同时报所在校区消防科备案。由公安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行;

(三)活动前举办单位应请相关专业人员对电气线路、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存在消防隐患和不能及时整改的,不得举办活动;

(四)任何单位(部门)未经审批不得擅自举办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大型活动,擅自举办发生火灾事故的主办、承办单位承担全部消防安全责任。

第四十三条 资产管理与后勤处是学校安全用电监督管理部门。其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学校安全用电管理制度;

(二)负责全校用电的监督管理;

(三)负责对各单位安装电气设备、电气线路改造、购买使用大

功率电器审批;

(四)负责对学校电气线路的维修改造工程及消防安全隐患的整改。

第四十四条 后勤服务集团是学校安全用电的日常管理责任单位。其职责是:

(一)落实安全用电法律、法规和相关电气安全、从业人员管理制度;

(二)负责对校内各单位(部门)进行安全用电知识宣传和教育;

(三)负责学校日常安全用电的检查、维护、管理,制止和处理违法、违规用电行为;

(四)负责校内各单位(部门)临时用电的审批,并做好登记备案;

(五)定期组织电气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常识考核、培训。

第四十五条 校内电气从业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负责所管辖区域内电气设备、线路的安全运行;

(二)严格遵守用电安全制度,不得违章操作;

(三)认真巡查、检查用电安全情况,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四)及时制止非电气作业人员私自安装电气设备、改动或乱接电源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六条 用电单位和个人应遵守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电气设备、线路的设计、安装、敷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

(二)电气设备、线路的选型,应当与使用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相适应;

(三)使用临时电气设备、线路必须采取防护措施,确保安全使用后及时拆除;

(四)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电气设备和保险装置,禁止电气设备、线路超负荷运行;

(五)电气设备、线路的安装、敷设、维修必须由具有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操作;

(六)教学、科研、生产用电设备要确定专人负责,电气设备使用完毕,必须切断电源;

(七)禁止使用电炉和“小太阳”等类似明火的电热器具;

(八)办公室、教室用电必须做到人走灯灭,严禁在教室和办公室使用电炉、微波炉等家用电器;

(九)爱护学校用电设施,任何人不得擅自拆卸、安装、改变电气线路,故意损坏电器设施。

第四十七条 用火管理还应遵守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校内使用固定火源的单位(部位)要到所在校区消防科登记备案,注明火源的地点、使用性质、安全责任人;

(二)校园内临时使用明火的单位(部门),外来在校内施工的单位,应当在3日前到所在校区消防科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三)使用明火的单位(部门),对施工的区域要进行防火分隔,清除易燃可燃物,配备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员和安全措施;

(四)电、气焊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五)校内及各楼舍内严禁燃放烟花、焰火,不得进行以明火为内容的各种活动;

(六)大风天室外禁止一切明火作业。

第四十八条 燃气使用的管理。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凡使用燃气的单位(部位)的设施必须经燃气管理部门批准,固定火源要到所在校区消防科备案;

(二)任何单位(部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拆改燃气管道和设备,按规定安装燃气报警装置;

(三)使用单位(部位)要定期对燃气设备进行检测、检修,维修时严禁动用明火;

(四)学生、职工就餐大厅、餐厅售卖间内不得安装、连接燃气管道和使用燃气灶具;

(五)燃气灶具与管道连接的胶管最长不得超过2米;

(六)餐厅、食堂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罐,确需使用的必须设置有实体分隔墙的空间存放,并到所在校区消防科审批备案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九条 校内出租房屋(含勤工俭学网点)的消防安全管理由出租单位负责。租赁双方还应遵守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租赁双方必须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二)严格执行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三)自行配置灭火器材,认真做好安全防范;

(四)出租单位要定期检查租赁方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情况;

(五)出租单位要将消防安全责任书(复印件)报所在校区消防科登记备案。

第五十条 商业网点的消防安全管理由后勤资产经营公司负责。其职责是:

(一)负责督促经商业户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学校消防安

全管理规定,制定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应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

(三)建立经商业户消防管理档案,并报各校区消防科备案;

(四)组织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纠正违反消防安全行为,督促火灾隐患的整改;

(五)负责协助消防监督部门对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五十一条 商业网点营业前,必须携带经营合同、协议和消防安全责任书复印件到所在校区消防科登记备案。并应遵守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严格遵守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做好商铺的消防安全防范工作;

(二)组织员工学习消防安全常识,掌握灭火、逃生技能;

(三)按规定配置灭火器材;

(四)不得擅自安装、改变、拆卸原建筑电气线路,学生公寓内商业网点严禁使用电炊具和动用明火进行经营活动;

(五)经商网点严禁使用各类灶具、大功率电热器具及其他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电器产品;

(六)经营餐饮的商业网点电、气设施的使用,必须经过学校业务监管部门的审核批准;

(七)接受学校消防部门的监督、检查,按学校综合治理规定缴纳综合治理安全保证金,保证金数额根据经营规模按5%比例缴纳;

(八)对拒不接受消防监督管理、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存在火灾隐患而不及时整改的业户,消防监督部门和管理单位有权责令其停业整顿。

第五十二条 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用人单位负责。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用人单位负责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和管理;

(二)用人单位要定期检查务工人员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情况;

(三)务工人员要自觉遵守学校各项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四)务工人员要服从消防监督部门和管理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资产经营公司(吉大控股)负责下属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应遵守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应依据相关消防法律、法规和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经营性质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负责员工的消防安全常识教育和培训;

(三)健全各级消防安全组织,落实消防安全职责;

(四)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五)制定应急灭火、疏散预案并落实演练;

(六)负责本单位消防设施、器材配备与维修;

(七)接受辖区公安消防机构和学校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 校内各单位(部门)填写学校统一印制的消防档案。消防档案管理应遵守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单位(部门)按规定填写消防档案,并同时建立适合自己单位特点的补充档案和电子档案;

(二)消防档案应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消防安全管理情况两方面内容;

(三)消防档案应由专人统一管理,按年度装订造册,妥善保管防止遗失。

第五十五条 火灾与火灾事故的处理,应遵守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火灾发生时,事发单位应立即启动消防灭火、疏散预案,迅速报警并组织初起火灾的扑救和人员疏散;

(二)接警后的相关部门和领导要立即赶赴现场,迅速展开人员疏散和救护工作,协调灭火所需的物资、设备、人员支援灭火;

(三)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起火单位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四)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实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五)处理火灾事故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一般火灾事故由事发校区消防科根据火灾事故原因、责任,依照公安消防机构事故鉴定结论和《规定》相关条款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审批,重、特大火灾事故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六条 学校保卫处为全校消防监督部门,对全校各单位(部门)消防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对各校区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各校区保卫工作办公室为校区消防监督部门,对校区各单位(部门)消防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 消防安全检查要严格落实“三级”(学校、单位、部位)检查制度,各单位应按照规定的内容和频次进行检查。

第五十八条 重点部位要24小时巡查。校医院、学生宿舍、计算机房、实验室、文物古建筑等部位要加强夜间防火巡查的频次,巡查人员要及时纠正消防违法、违规行为,认真填写巡查记录。

第五十九条 学校、校区消防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自查、各部位巡查都要按规定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部门、部位)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字。

第六十条 学校及校区消防监督现场查封统一使用学校印制的“吉林大学消防安全委员会封”的制式封条。

第六十一条 火灾隐患整改还应遵守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校内各单位(部门)对公安消防机构、学校消防监督部门责令整改的火灾隐患和重大火灾隐患,要立即进行整改;

(二)各单位对于公安消防机构和学校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限期内没有整改的,依法接受公安消防机构和学校的相应处罚;

(三)对无特殊原因逾期未进行整改而引发火灾事故的,要追究责任单位(部门)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第六十二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要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落实宣传教育内容。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各单位要制定消防安全教育制度,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本单位师生员工消防安全教育;

(二)宣传教育要坚持“三个结合”(定期教育与经常性教育相结合、重点教育与普遍教育相结合、宣传教育与开展活动相结合);

(三)宣传教育要突出提高广大师生员工安全意识和普及消防

安全知识两个重点;

(四)各单位结合岗位特点,组织好上岗前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五)学校宣传部门、媒体及相关职能部门有责任和义务协助消防监督部门做好消防安全管理、消防检查、火灾隐患整改的跟踪采访和先进事迹以及消防知识的宣传报道。

第六十三条 其他应接受消防培训的人员是指:

(一)各单位(部门)安全员,门卫、更夫、厨师和其他从事具有火灾危险性工作的人员;

(二)电工、焊工、司炉工及特殊危险岗位的人员;

(三)化学实验室实验员;

(四)校园“110”、值班人员。

第六十四条 学校根据区域划分特点,制定学校总体预案和校区具体预案及预案实施方式:

(一)确立学校、校区应对重大火灾事故的组织领导,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划分实施预案的行动小组;

(二)各校区结合实际制定重大火灾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对应急灭火、疏散预案的实施进行详细分工,责任落实到人;

(三)预案采取“学校总体调控,校区实施为主”的应急灭火、疏散方式。

第六十五条 应急灭火、疏散预案的启动与实施:

(一)当突发重大火灾事故时迅速启动应急预案;

(二)学校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应立即赶赴现场,与发生火灾的校区领导组成现场灭火指挥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协调指挥;

(三)其预案内的各分工小组自动并入该校区预案相同职能小组,并按职责分工协助校区一线灭火人员迅速展开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灭火扑救工作。

第六十六条 校内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按照预案内容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重点单位(部位)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消防演练时,应事先告知演练时间、地点、人员,并设置明显的演练标示。

第六十七条 各单位应急灭火、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机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六十八条 校内各单位(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落实单位年度消防经费,保证单位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第六十九条 对在下列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消防安全教育成绩显著的;

(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措施和责任制,无火灾隐患,无火灾事故,成绩突出的;

(三)及时组织扑救火灾,为避免重大火灾发生,有显著贡献的;

(四)及时发现火险,果断处理,避免火灾事故发生的;

(五)奋力灭火和救援,为保护学校财产和师生员工生命安全做出重要贡献的;

(六)为抓获纵火犯罪嫌疑人,侦破纵火案件提供重要线索和证据的;

(七)研究、探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出有效管理措施,做出突出成绩的;

(八)敢于坚持原则,及时制止违章行为,防止火灾事故发生的。

第七十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一)消防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隐患排查不认真、整改不落实、管理不到位的;

(二)经公安消防机构或学校消防监督部门下达《消防隐患整改通知书》两次以上仍不整改的;

(三)对学校消防监督部门下达的《消防隐患整改通知书》《消防隐患情况告知书》《消防责任告知书》拒签、拒领的;

(四)私拉乱接电源,违规使用电热器具,不服从管理的;

(五)违规超负荷用电,不听劝阻继续使用的;

(六)动用明火未申报,未采取安全措施不听劝阻的;

(七)在有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部位和严禁烟火部位吸烟不

听劝阻的;

(八)乱堆、乱放易燃可燃杂物,拒不清理的;

(九)违规实验、施工、举办活动不听劝阻,或不服从管理的;

(十)特殊岗位未持证上岗,未过相关培训进行危险性操作,拒不服从管理的;

(十一)违规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拒不改正的;

(十二)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规冒险作业,不停止作业,不服从管理的;

(十三)堵塞、占用、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拒不改正的;

(十四)损坏、挪用、停用、遮挡消防设施、器材的;

(十五)拒绝和刁难检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的;

(十六)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重点部位安全员、各楼宇夜间巡查人员、实验室连续实验值守人员擅离职守的;

(十七)发现火险事故未上报,又未采取安全措施的;

(十八)发生火灾事故后,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故意破坏或伪造火灾现场及销毁、篡改档案资料的。

第七十一条 校内各单位(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教职工有本细则“第七十条” 行为未导致火灾事故的,所在校区消防监督部门根据情节对其违法违规行为实施相应处理及经济处罚;导致火灾事故发生和造成经济损失的,除在接受公安消防机构处罚和学校相应行政处分的同时,学校要根据情节分别给予以下经济处罚:

(一)直接财产损失一千元以下,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学校将对责任单位处以一千元的经济处罚,给予直接责任人五百元经济处罚;

(二)直接财产损失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学校将对责任单位处以二千元的经济处罚,给予直接责任人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经济处罚。对火灾事故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五百元经济处罚;

(三)直接财产损失五千元至二万元,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学校将对责任单位处以六千元的经济处罚;给直接责任人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经济处罚。对火灾事故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一千元经济处罚;

(四)直接财产损失二万元至十万元,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学校将对责任单位处以一万元的经济处罚;给予直接责任人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经济处罚。对火灾事故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二千元经济处罚;

(五)直接财产损失十万元以上但未造成人员伤亡的,学校将对责任单位处以二万元的经济处罚;给予直接责任人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经济处罚。对火灾事故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三千元经济处罚;

(六)直接财产损失十万元以上及造成人员伤亡的,学校将对责任单位处以三万元的经济处罚;直接责任人受到拘留或刑事处罚及学校行政撤职、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的,不再承担经济处罚。学校、职能部门、火灾事故单位相关责任人依法接受公安机构的刑事处罚和上级部门的行政处分。

第七十二条 校内商业网点、建筑施工单位、在校内从事生产经营或其它活动的外来人员,其消防处罚参照本细则第七十、七十一条执行。

第七十三条 在校学生有本细则“第七十条”行为,并因上述行为导致火灾发生的,消防监督部门要将火灾事故结论通报学生所在院系,学生所在单位要根据《吉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吉林大学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等相关学生管理规定,上报学生管理部门给予当事学生相应的处分。

第七十四条 本细则的最终解释权归吉林大学消防安全委员会。

第七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